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辦法的通知
一、為何要制定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體育賽事活動的有關規定,確保全市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規范有序開展,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各方合法權益,調動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積極性,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此次制定的監管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一是細化具體內容,明晰各方職責。《監管辦法》通過細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責任義務,明晰義務范圍、厘清責任邊界,既對參與各方給予明確指引,也對體育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服務職責提供遵循,聚力促進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規范高效開展,助力天津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規范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監管辦法》明確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的范圍、對象、條件、程序、變更、公開等事項,進一步規范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明確了體育賽事活動行政檢查的主體及檢查內容,以規范的行政檢查促進體育賽事業態的良性發展。
三是緊盯關鍵環節,守牢安全底線。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性是舉辦賽事活動需要保障的首要因素,隨著“放管服”改革推進,體育賽事活動除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有事前許可的要求外,其他賽事活動均取消了事前許可,加強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成為了體育行業監管的關鍵環節,特別是危險系數高、專業要求強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的事中、事后監管更需要壓緊壓實。《監管辦法》在明確一般賽事監管實施條款的基礎上,全面系統梳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運用法理思維,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事前監管的內容向事中監管進行延伸,以列舉加概括的形式設立專門的條款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實施進行了明確,為落實行業監管提供了具體的依據。
三、此次制定的監管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監管辦法》共分為七章三十二條,涵蓋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法律責任等內容,重點內容如下:
(一)規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作了規定,《監管辦法》進一步規定了在本市范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行政許可制度,明確行政許可的范圍、對象、條件、程序、變更、公開等規定,增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操作性。
(二)細化體育賽事活動各方義務與責任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各方職責已有規定,《監管辦法》在此基礎上,結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職責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梳理與規范,以更為精細的條款設計和風險控制節點要求,提高法律義務的可執行性。
(三)強化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服務
《監管辦法》突出“全過程、全鏈條”的安全監管理念,健全了監督檢查機制,構建責任清晰、執行有力、追責到位的賽事監管格局。一是強化賽事活動監管實施,壓實行業監管責任。《監管辦法》明確體育行政部門應常態化開展賽事活動日常檢查和抽查有關事項,促進執法檢查有效開展;二是發揮體育協會專業優勢,提升體育賽事活動服務質量。《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體育協會對體育賽事活動參與監督服務的范圍、程度及方式,充分發揮協會的專業優勢,助力體育賽事活動高質量發展;三是強調責任保險義務,夯實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保障。強調必須購買公眾責任保障的三種情況,用好保險保障,守護人民群眾健康與安全。
(四)突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監管辦法》從重點監管、協同監督、指導服務、監管實施四個方面進行具體明確,按照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著重對監管實施的條款進行了具體化,為一線執法人員明確了較為具體的檢查核查內容,即核查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時所提供的各種資質證明、說明性材料以及有關保障措施等在賽事活動舉辦中是否發生了變化,如專業人員配備是否達標,是否存在缺少符合安全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等情形。這部分內容是《監管辦法》主要的創新點。
四、天津市體育行政部門在體育賽事中有哪些安全監管職責?
市級和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落實體育賽事活動行業監管責任,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開展對體育賽事活動特別是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檢查相關工作;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的規范指引,規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抽查檢查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情況。





津公網安備 1201030200099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