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年--月-日 星期-
個人中心
|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天津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5〕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8月27日
天津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確保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體育總局關于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體政規字〔2023〕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
本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本系統、本單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承擔安全監管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承擔相應安全監管責任。
第五條 市和區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范工作。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保障
第六條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以下統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
第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負責統籌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保障工作,制定賽事組織方案,發布賽事文件,向參賽各方告知“熔斷”機制啟動條件、程序、處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內容,任命技術代表、糾紛解決委員會成員、總裁判長及委派主要裁判等;與承辦方共同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明確分工和責任,加強協同合作,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外聯、市場開發、綜合保障、志愿服務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部門。
第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承辦方應當根據賽事組織方案,落實各項安全保障工作,召開體育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議,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并督促落實,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安全。
第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共同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保障工作,科學有效防控風險,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根據體育賽事活動實際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落實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正常舉辦所需的資金,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嚴格落實通信、醫療、衛生健康、食品、交通、安全保衛、應急救援、消防、生態保護等保障措施,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檢查調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權限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和泄露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個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相關信息。
(六)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要求參賽者提供符合該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并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七)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協辦方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業務指導或者物質、人力支持,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符合賽事要求及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場所管理者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體育賽事活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二)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三)體育賽事活動舉辦過程中若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等突發情況,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參賽者、教練員、裁判員、志愿者、醫護人員、觀眾等)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范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風險識別、評估及應對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務、地震、規劃資源、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中止比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啟動“熔斷”機制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置工作,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籌辦情況,督促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填報賽事信息,及時統計、發布年度體育賽事活動計劃,推動賽事信息公開透明,將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重點監管范圍。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舉辦地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為參與者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材料。
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檢查和抽查。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提出整改建議。相關組織與個人未及時整改的,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風險隱患;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四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第十九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受其書面委托的承辦方應當向舉辦地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鐓^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由有關區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方式;協商不一致的,主辦方或受其書面委托的承辦方須分別向有關區體育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由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申請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議;
(五)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流程:
(一)受理。區體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內容齊全的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審查。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區體育行政部門可指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也可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委托實地核查的,區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全程參與,委托費用由區體育行政部門承擔。實地核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逐項審核,核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所述內容是否真實。涉及器材、設施等場地布置環節具體事項,可結合賽事活動實際情況,采取較為靈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確保相應要求落實到位,又要有利于賽事活動的舉辦。
(三)決定。實地核查后,區體育行政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批準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和負責人姓名;
(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規模、參賽條件等基本信息;
(三)實地核查情況;
(四)批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取消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區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許可決定或者撤銷原許可決定。
第二十五條 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并定期向市體育行政部門報送實施許可信息情況。
第五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承擔重點安全監管責任,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籌辦的動態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圍繞賽事組織、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方面開展可行性和完備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向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提出整改建議,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相關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培訓,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切實提高相關主體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認識和組織水平,明晰相關責任,保護各方權益。
第二十九條 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現場檢查,檢查核對專業技術人員相應資格或資質證明,查閱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檢查相關保障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檢查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抽查與規范指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列入國家體育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版權所有? 承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務信息發布中心
網站標識碼:1200000052 津ICP備05010518號-1
津公網安備 12010302000991號
系統檢測到您正在使用ie8以下內核的瀏覽器,不能實現完美體驗,請更換或升級瀏覽器訪問!


